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开普通增值税发票必须填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部门在新政策实施后取得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公司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可以作为合法税务凭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27206L)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司财务部
2017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9日